又有一地官宣!入托费全免!给予5万建设补贴!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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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安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关于落实三孩政策及配套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其中提···

近日,海安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关于落实三孩政策及配套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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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出:


1、海安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对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登记在本市的二孩、三孩,每孩每月分别发放200元、4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2、本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于2021年7月20日(《决定》颁布之日起)以后出生的三孩,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托班入托,入托费用(不含餐饮费)全免。


3、依法经核准登记后,并经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所用的水、电、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


4、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建成运行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建设补贴,被评为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四个必须”的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四个走在前”的重大任务,推动海安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海安市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特制定本《意见》。现将《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来信地址:海安市黄海大道西3号,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家庭发展科,邮编:226600  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落实三孩政策及配套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邮箱地址:46011386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落实三孩政策及配套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


谢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附件:《关于落实三孩政策及配套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关于落实三孩政策及配套生育支持措施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四个必须”的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四个走在前”的重大任务,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对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登记在本市的二孩、三孩,每孩每月分别发放200元、4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二、本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于2021年7月20日(《决定》颁布之日起)以后出生的三孩,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托班入托,入托费用(不含餐饮费)全免。


三、对在海开办的托育机构在示范普惠奖补、托位运营补贴、减免租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继续按《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2〕44 号)精神执行。


四、依法经核准登记后,并经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所用的水、电、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具体按《关于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发改﹝2022﹞75号)精神执行。


五、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建成运行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建设补贴,被评为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本市常住居民购买商品房,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对二孩家庭、三孩家庭继续给予400元/㎡、600元/㎡的优惠。


七、政策兑现由各责任部门会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卫健委汇总提出兑现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由各区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程序予以兑现。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弄虚作假套取政策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同一事项如涉及多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政策。


九、托育机构当年发生有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舆情事件、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等,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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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安市卫健委、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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